云南省宣威市人防办于2004年5月份与包广培签订“301”场地《租赁合同》,2007年在该场地申办宣威市宣龙源山泉水水厂(现为宣威市宣龙源水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艳芳),2009年12月29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写清承租方包广培享有优先承租权(邹艳芳系包广培之妻)。
宣威市国资公司不履行原合同约定的续租权,于2025年4月10日等利用职权手写字条和发函给宣威市行政审批局施压,表示不准许延续办理取水许可证;于2025年4月16日起诉包广培和宣威市宣龙源水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艳芳),要求其腾退宣威市人防办“301”场地。包广培有合同证据予以证明,享有续租的优先权。该案还未开庭审理,还没有最终结果,他们凭什么干预我方续租权及不准延续办理取水许可证?
宣威市国资公司江健与宣威市发改局国动办的龙绍敏就于2025年4月29日上午9:55左右到“301”场地,从监控显示里听到,说:“喊他家搬球掉”、“樱桃太好了嘛,喊人来挟球掉”、“这些花是他家的,我日他哥,给有监控,我来把它拉球掉,我喊车来拉”、“你给要你来挖两棵……”等恶霸土匪行为,还说有监控,要把电断掉,他们又去查看监控是怎么安装的,核实了是太阳能供电监控,断了电也还可以监控,他们发现有监控且无法断电后便离开。
本人认为:视频中的两位领导,身为国家公职人员,他们的行为就象土匪一样,明目张胆,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发现有监控,才没有继续采取土匪行动拉走我家栽种的盆栽花卉等财物,占为私有。他们假公济私,滥用职权,不依法依规办事,这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这样有恃无恐,究竟谁来管?!要求对其严惩,以正纲纪!
文明之镜,可以照出素质短板。在社会的大舞台上,本应奏响和谐、友爱与文明的乐章,然而,却总有一些不和谐的音符,这两位公职人员素质差的问题如同刺耳的杂音,破坏着社会的温馨氛围。他们开口就骂,动手就抢,将自己的粗俗与野蛮暴露无遗,成为文明社会里的“逆行者”。
这些素质差的人,仿佛被情绪的恶魔附身,稍有不如意,便立刻恶语相向。他们的嘴里吐露不出半句礼貌言辞,辱骂的话语如连珠炮般脱口而出,全然不顾及他人的感受和尊严。那一句句脏话,不仅是对他人耳膜的污染,更是对公序良俗的公然践踏,让周围的空气都变得压抑和尴尬,仿佛文明的阳光被他们的粗俗遮挡,只剩下一片阴霾笼罩。
而动手就抢的行为,则更是将他们的低素质展现得淋漓尽致。这种动手就抢的举动,反映出他们内心极度的自私和贪婪,只考虑自己的需求,却从不想自己的行为给他人带来的伤害和损失,就像一群饥饿的野狼,只为满足自己的欲望而不择手段。虽然惧怕摄像监控未遂,那假设没有监控呢?那他俩不肆无忌惮、为所欲为、将财产抢劫一空?
这样的公职人员,无疑是社会文明建设道路上的绊脚石。他们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形象,还损害了老百姓的物质权益,更在人们心中投下了对公序良俗质疑的阴影。然而,我们不能因这少数的恶劣行径就对整个社会失去信心,相反,他们更应成为我们的反面教材,时刻提醒我们文明素养的重要性。
这两位领导应该以文明为镜,对照自身,摒弃那些粗俗、野蛮的行为习惯。从日常生活中的点滴做起,说话温和有礼,做事遵循规则,尊重他人的权利和感受。同时,对于这些素质差的人,应通过法律的约束、道德的谴责以及公众舆论的压力,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促使他们改正不良行为,重新回归文明的怀抱。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文明、美好的社会环境,让文明之花在每一个角落绽放,彻底驱散那些由低素质行为带来的阴霾,让我们的生活充满阳光与温暖。
附:
法律赋予、合同约定的优先租赁权不容侵犯
在现代商业与生活的租赁领域中,合同犹如一座坚实的法律堡垒,保障着各方的合法权益。当我们依法拥有合同所赋予的优先租赁权时,这本应是一份坚实的保障,是我们继续稳定使用租赁物,发挥物的效应的有力依据,然而,却遭遇了被驱赶的不合理情形,这无疑是对法律尊严和契约精神的公然践踏。
合同,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当我们在签订合同之时,便意味着达成了一种共识,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而优先租赁权,作为合同中一项至关重要的条款,其意义非凡。它是出租方对承租方长期稳定合作的一种认可,是在众多潜在租赁者中给予承租方的特殊待遇。这一权利,往往基于双方过往的良好信誉、对租赁物的精心维护以及双方建立起的深厚合作基础。例如,在商业店铺租赁中,一位商家多年来诚信经营,按时缴纳租金,对店铺进行了合理的装修与维护,不仅提升了店铺自身的价值,也为出租方的商业综合体带来了稳定的人气与效益。此时,合同中所约定的优先租赁权,就是对这种互利共赢关系的肯定与延续,它让商家能够安心规划未来的商业发展,无需担忧因租约到期而失去经营场所。结合本案,投诉人家投资了几百万,添附增值了很多很多,付出心血打造成现有的景观区域,享受优先续租权,合情合理合法!
从法律层面来看,优先租赁权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只要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内遵守合同约定,未出现违约行为,在租约期满后,相较于其他新的租赁意向者,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的权利。这是法律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公平性所设立的重要规则。就如同在房屋租赁市场中,一位租客长期居住于某套房屋,保持着良好的居住习惯,按时支付租金,那么当房东决定再次出租房屋时,该租客有权在与其他潜在租客相同的租金、租期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租赁资格。这一法律规定旨在避免出租方随意更换租户,导致承租方陷入频繁寻找住所或经营场地的困境,进而影响社会的安定与经济的有序发展。
然而,现实中却常常出现令人愤慨的景象,一些出租方无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范,强行驱赶享有优先租赁权的承租方。他们或许是为了追求更高的租金收益,妄图将房屋或场地出租给愿意出价更高的新租户;又或许是受到某些外部关系的不当干预,企图违背契约精神满足他人的不正当需求。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这种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因为合同的效力不容置疑,一旦签订,双方就必须严格遵守。出租方单方面的驱赶行为,不仅是对承租方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更是对整个租赁市场秩序的破坏。
投诉人:邹艳芳,女,汉族,1971年6月14日生,云南省宣威市人,身份证号:530381********1582,电话:13577477118。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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