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林权十年拉锯:当“继志屋背”成为法治试金石

2025-05-28 16:14:49  来源: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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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寻乌讯:(记者李明)在赣南山脉深处,一场围绕“继志屋背”的山林权属争议,如同一面多棱镜,折射出基层法治的复杂光谱。
      从 2013 年首次行政处理到 2025 年终审判决,这场持续超十年的纠纷历经 7 次行政决定、5 轮司法程序,涉及集体与个人的利益博弈,更暴露出林权争议处理中的程序困境与法律适用难题。本报记者通过查阅数百页卷宗、走访争议现场,并邀请行政法、物权法领域专家介入分析,试图厘清这场「山界官司」背后的法理逻辑。

     “继志屋背”的界址迷局:从林权证到行政文书的语义博弈

      争议核心位于寻乌县南桥镇车头村旗形排小组「黄泥岌」山林,面积约 5亩左右。争议双方持有的林权证,成为解开谜团的关键证据链:

  • 旗形排村小组持有 1982 年《山林权所有证》(寻林自证 090029 号),载明「禾坪岗」西至「万凤山」;2007 年林改时换发的《林权证》(寻乌县林证字 0001 号)进一步明确西至「前半窝水圳、后半窝天水交界」,该表述来源于 2005 年《林权登记申请表》中接界人赵万凤的签字确认。
  • 村民赵万凤1982 年《自留山证》(寻自证字 090357 号)东至「继志屋背」;2007 年《林权证》(寻乌县林证字 0009 号)将东至改为「前半坑水圳、后半坑天水交界」,但她主张应以 1982 年证载「继志屋背」(即房屋滴水线)为界。

     关键证据冲突出现在 2005 年林权勘界程序。旗形排小组提交的《林权登记申请表》显示,赵万凤作为接界人,对「黄泥岌」西至「前半窝水圳」签字确认,且现场勘测结果注明「与申请人填报一致」。然而,赵万凤在 2022 年申请注销 0009 号林权证时声称,当年签名系伪造,主张「前半坑水圳」与「继志屋背」地理范围重叠,要求以房屋滴水线重新划界。

     行政与司法的七次角力:程序正义的现实拷问

     争议处理过程堪称基层治理的「程序教科书」,却也暴露出行政权力运行的深层矛盾:

   (一)行政决定的「翻烧饼」现象

  • 2019-2020 年:南桥镇政府两次作出林权归赵万凤的决定(南府发 8 号、15 号),均因「界址认定矛盾」被寻乌县政府复议撤销。关键问题在于,2019 年决定误将非种植户赵剑锋列为被申请人,程序瑕疵明显;2020 年决定又对「继志屋背」的历史演变视而不见。
  • 2023 年新决定:南桥镇政府依据《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 29 条「最近地物标」原则,以「继志屋滴水线」为界作出南府发 38 号决定。旗形排小组质疑:「2007 年政府已用科学表述替代『继志屋背』,为何十年后又退回传统地标?」

  (二)司法审查的尺度之争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 年终审判决((2025) 赣 07 行终 16 号)维持了南府发 38 号决定,核心依据是:
     1、
权属争议定性:双方林权证对「继志屋背」的四至描述存在语义冲突,构成《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的「对四至范围有异议」情形,属于行政确权范畴。
     2、
历史证据优先:根据《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 21 条,1982 年「林业三定」时期的权属凭证为主要依据,赵万凤 1982 年证载「东至继志屋背」具有优先效力。
     3、
程序合法性:南桥镇政府履行了现场踏勘、听证、调解等程序,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要求。
     村民质疑集中于两点:其一,2007 年林权证是对 1982 年证的合法变更,行政机关无权以旧证否定新证;其二,赵万凤 2005 年接界签字与 2022 年注销申请自相矛盾,行政机关未充分审查证据真实性。

      专家会诊:林权争议处理的三重法理焦点

     为厘清争议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报邀请三位专家进行深度分析:

  (一)行政法专家李明(化名):发证后的争议是否属「权属争议」?

   「根据最高法(2018)最高法行再 160 号判例,已登记发证的林地争议,仅在两种情形下属于权属争议:一是单方凭证四至不清,二是双方凭证四至重叠。」李明指出,本案中双方 2007 年林权证对争议区域四至表述虽有差异(「前半窝水圳」vs「前半坑水圳」),但地理坐标经现场勘测并不重叠,本质上是对政府颁证行为的异议,应通过行政诉讼撤销林权证解决,而非启动行政确权程序。
     对照案例:在(2019)最高法行申 699 号案中,最高法院明确「已发证且四至清晰的争议不属于权属争议」,当事人应通过撤销登记而非重复确权维权。

   (二)物权法专家张薇(化名):下级政府能否变更上级政府颁证?

   「旗形排小组的核心诉求,是质疑南桥镇政府变更寻乌县政府颁证行为的合法性。」张薇分析,根据《宪法》第 108 条,上级政府有权改变下级政府决定,但下级政府无权变更上级政府的行政行为。2007 年林权证由寻乌县政府核发,南桥镇政府以行政处理决定变相否定其效力,涉嫌违反「行政权层级节制」原则。
    法律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第 71 条明确,「土地登记发证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土地权属」,如需变更须经原登记机关批准。

   (三)基层治理专家王强(化名):习惯法与制定法如何平衡?

   「客家地区『后龙山属集体』的民俗,与《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存在潜在冲突。」王强指出,旗形排小组主张「继志屋背」属集体后龙山,符合当地传统划界习惯,但行政机关更倾向于以「最近地物标」这类形式化标准定界,导致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张力。
     比较法视角:在(2020)最高法行再 46 号案中,最高法院曾强调「尊重历史习惯与实际管理状况」,本案若完全排除习惯法考量,可能影响村民对法治的认同感。
    律师看法:法官自由裁量权随意性搅局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熊律师认为:一审法官自由裁量权随意搅局,忽略质证证据程序重要性,在没有经过专业书写时间和纸张司法鉴定,张口肯定证据伪造,存在严重偏袒偏信嫌疑,而对方证据全盘采信又没提出合理证据分析,二审没有就下位法侵权上位论证,判决中存在法院暧昧裁定,法官却私下电话辩解一番。
     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廖律师进一步指出,从程序上讲,下级行政机关不能随便撤销、变更上级机关的行政行为,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连带本案在内,当地还有类似十来个乡镇政府撤销县林业局已颁发《林权证》,如此践踏行政程序,实属罕见。从行政诉讼程序而言,如果上级行政行为存在错误,应该通过内部纠错机制办理,而非自行撤销。行政相对人通过申诉、复议、信访、投诉等方式要求纠错,亦要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起诉时效,领受第二次的《林权证》长达十余年没有异议,却能通过复议方式重新确权,这对于行政行为的法定性、稳定性真是一个巨大挑战,甚至动摇了不动产登记的法定性和稳定性。

    四、法治镜鉴:林权争议背后的基层治理命题

    这场十年纷争暴露出基层法治的三大困境:

  (一)证据审查的形式化倾向

    村民提供的 2005 年《林权登记申请表》《公示表》等证据,足以证明 2007 年林权证的合法性,但行政机关以「签名存疑」为由不予采纳,却未启动司法鉴定程序。「证据采信的双重标准,容易引发『有罪推定』质疑。」李明表示。

 (二)程序正义的工具化风险

尽管南桥镇政府履行了听证、踏勘等程序,但村民反映「听证会流于形式,调解记录未经确认」。王强指出:「程序正义不仅是流程合规,更需保障当事人实质参与权。当『程序合法』异化为『程序空转』,反而会透支政府公信力。」

  (三)法律适用的机械主义

    对「继志屋背」的解释,行政机关机械适用「最近地物标」规则,忽视 2005 年勘界时的科学调整。张薇认为:「法律规范应随社会发展动态解释。2007 年林权证的规范表述,本质是对传统地标的现代化确认,行政机关不应倒退至模糊的历史表述。」

    尾声:当「山界」成为法治刻度

     站在「继志屋」后山坡,无人机航测图清晰显示:「前半窝水圳」与「继志屋滴水线」水平距离约 80 米,争议区域恰好位于集体林与自留山的历史分界带。这场争议的本质,是快速城镇化进程中,传统乡村治理逻辑与现代法治规则的碰撞。
     正如最高法在(2017)最高法行申 8650 号案中强调:「不动产登记争议与权属争议的解决路径,应避免机械割裂,需在维护登记公信力与实质公平间寻求平衡。」寻乌林权争议的最终解决,或许不仅需要司法判决的法律效力,更需基层治理者以法治思维重构争议解决逻辑 —— 当「山界」丈量的不再是权力的任性,而是法律的理性,法治的种子才能在乡土社会深深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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