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的王永平站在自家被查封的住宅前,手里攥着一叠厚厚的法律文书,眉头紧锁。作为内蒙古托克托县汇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汇发公司)前总经理,他从未想过,2011 年一笔正常的公司间拆借业务,会在14年后将自己拖入债务深渊 —— 法院终审判决其个人承担 137 万元借款的本息还款责任,总额高达 228.1751 万元。这场横跨三级法院、历经五次裁判的纠纷,不仅让他的银行账户被冻结、唯一住房遭保全,更是引发了公众对司法裁判统一性与职务行为认定标准的追问。
资金拆借:总经理账户里的公司往来
时间回溯至 2011 年 1 月 20 日,汇发公司急需向陈某宏出借 137 万元资金。据王永平回忆,这笔借款由公司法人代表宋某国推荐,因公司当时无自有资金,遂向呼和浩特市泰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泰益公司)拆借。作为汇发公司总经理,他全程经办了此次业务:代表公司与泰益公司签订《同业拆借协议书》,通过个人账户接收 137 万元,支付 12.33 万元 “砍头息” 给泰益公司,随后与陈某宏签订借款手续,并将扣除 3 个月利息后的 124.67 万元支付给后者。
“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总经理负责审核发放贷款,为提高效率,部分款项通过个人账户流转是公司惯例。” 王永平出示的汇发公司营业执照与章程显示,其 2009 年入职后即被任命为总经理,有权代表公司处理日常经营事务。更关键的是,2012 年 2 月,汇发公司向泰益公司出具的《担保贷款及利息明细单》与泰益公司总经理张丽琴签名确认的《往来明细账》,均加盖双方公司印章,明确记载该笔 137 万元为公司间业务。
然而,这份看似清晰的事实链条,在后续诉讼中出现了颠覆性反转。2015 年起,泰益公司多次起诉汇发公司主张债权,却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5)赛商初字第 00010 号判决、呼和浩特市中院(2016)内 01 民终 136 号判决及内蒙古高院(2020)内民申 2854 号裁定连续认定:该笔拆借系王永平个人行为。
定性反转:从职务行为到合同诈骗的疑云
三级法院的裁判逻辑引发坊间热议。判决书指出,“款项通过王永平个人账户流转,未进入汇发公司对公账户”,且 “《同业拆借协议书》未明确标注公司名称”。对此,王永平提出质疑:“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发生效力。他本人作为总经理经办贷款是职务行为,账户使用方式不影响行为性质。”
更令人费解的是 2019 年 12 月的刑事报案。泰益公司以 “王永平冒充总经理身份、盗盖公司公章骗取 137 万元” 为由,向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报案合同诈骗。但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明确认定:“陈某宏通过宋某国联系借款,王永平系依职经办,137 万元为汇发公司向泰益公司借款,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诈骗事实。”
刑事侦查结论与民事裁判的矛盾,为案件蒙上迷雾。王永平认为,刑事侦查对行为性质的认定虽不直接决定民事裁判,但公安机关查明的“职务经办”事实,与“民事判决”个人行为的定性存在根本冲突,违背了司法裁判统一性原则。
司法程序:三级法院的裁判迷宫
2024 年,泰益公司依据前述民事判决,转而起诉王永平个人偿还借款。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2024)内 0105 民初 2903 号判决判定其承担本息 228.1751 万元,呼和浩特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王永平的上诉理由直指核心:“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行为后果若归属公司,何来个人还款义务?”
判决生效后,强制执行随即启动。2025 年 1 月,王永平的微信、银行卡支付功能被冻结,唯一住房遭查封。维权之路步履维艰。王永平先后向两级法院申请判后答疑被拒,向检察院、信访局递交材料亦被告知 “需先启动再审”。2025 年 2 月,他向内蒙古高院提起再审申请,却发现承办法官娜仁图雅曾在(2020)内民申 2854 号案中对 “职务行为” 作出否定性评价。于是,王永平又递交了要求审理法官回避的申请。经申请,高院更换法官为刘金荣,但 2025 年 6 月,经办法官宋敏告知 “呼市中院内部表决多数不同意再审”。
关键争议:金额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双重疑问
除行为性质外,借款金额的认定同样存疑。王永平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2011 年 1 月 21 日即向泰益公司转回 12.33 万元作为预扣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据王永平强调,他实际收到金额仅为1246700元,并非原判决认定的137万元,这一关键金额认定错误直接导致后续返还金额等核心判定偏差,已影响到判决公正性。
泰益公司在(2016)内 01 民终 136 号庭审中提交的账户明细、存款凭条等证据,亦能佐证该笔利息返还事实。但原审判决未对此予以采信,径直以 137 万元为本金计算至 2024 年的利息 191.1751 万元,合计 228.1751 万元。
2025 年 6 月,王永平向内蒙古自治区人大代表张作厚(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寄出申诉材料,获批转至自治区人大信访局,文号 “2025 信字第 0605 号” 的转办通知已送达内蒙古高院信访处。截至发稿,内蒙古高院尚未就再审申请作出正式裁定。
这场持续十余年的纠纷,不仅是一个普通公民的维权抗争,更折射出司法实践中职务行为认定、证据审核标准等深层次问题。个案的公正裁判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石,唯有通过缜密的事实审查与严谨的法律适用,才能让正义既不缺席,也不迟到。
来源:中国经济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