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也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近日,有法律业界相关人士注意到一份2025年2月6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03民初17905号的民事判决书,据了解,就同一法律事实该案在2018年8月2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18)浙民再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做出了终审裁定,两份判决书案件案由包括诉求都一致,为胡某和王某因公司股权纠纷而引发的诉讼,但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
■ 终审败诉后异地提起上诉,同一案由相同诉求能否起诉两次?
胡某和王某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2018年经由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审理均判决胡某败诉。胡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院维持台州市中院判决、且为终审判决。
历经三次败诉之后,并且在浙江省高院判决书依然生效的情形下,时隔多年,胡某却能将同一诉讼请求再次将王某诉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若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则构成重复起诉。
西安碑林区法院的立案和判决是否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
■ 重复起诉、滥用诉权,法律的稳定性和司法的权威性如何维护?
民事判决书中显示,王某作为甲方与原告陕西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乙方将持有的公司75%股权无偿转让给甲方,以保证按时足额向甲方偿还借款。如乙方到期未能还款,无偿转让的股权归甲方所有并由甲方自行处置;如乙方能够按期还款,甲方应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将受让的股权以同样的方式无偿再转回乙方。庭审中,原告认可王某向其支付了上述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出借款,至今其未向王某偿还该款项。”
据浙江省高院(2018)浙民再232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本院认为,根据2012年1月10日的《股东转让出资协议》和2012年1月11日《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双方间的股权转让关系自协议签订后生效,并无付清股权转让款,可依据相关股权转让协议请求给付,但并不影响双方之间股权转让关系的成立。二审判决提出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民二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已对本案讼争《股东转让出资协议》的效力作出认定的理由虽然不当,但实体处理并无不妥。故宏润实业公司提出的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错误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宏润实业公司提出的要求确认2012年1月10日的《股东转让出资协议》、2012年1月11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理由依据不足,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维持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10民终2038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同样的案件,西安市碑林区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03民初1790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单独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判决如下:第三人王某持有的被告陕西某开发公司75%股权系原告陕西某实业集团所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
两份判决书就同一法律事实的案件,产生了两个不一样的判决结果。2018年浙江省三级法院判决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有效王某合法持有公司75%股权,而2025年西安市碑林区法竟无视浙江省高院的判决结果,不但受理了该案且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审判结果---判决股权归原告陕西某实业公司(胡某任董事长)所有。
那么出现这种同案不同判的判决结果该认定哪一个判决有效?国家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司法的权威性当如何维护?
■ 经了解案件的诉讼标的3000万,西安碑林法院却仅收取受理费13800元?
按照现行法规办法,案件标的75%股权的实际兑价为该公司实缴资本(4000万元)的75%,为3000万元人民币,根据2025年的诉讼费收费标准,该案件受理费应为197800元。
碑林区人民法院仅收取13800元的案件受理费,的确收的有点太“随心所欲”,这明显与现行的诉讼费收取标准相差甚远,明显违反了归家有关诉讼未收取的相关规定。
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最高法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同案同判。只有司法机关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在案件办理中实现公平正义,才能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碑林区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更应该维护国家的司法公正依法行使审判权利,不应对于胡某重复诉讼的行为给予立案审理,且无视浙江省高原的生效判决、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这无疑损害了国家审判机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免让人产生其他遐想,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
其次,在经过浙江省三级法院审理的情况下作为败诉的一方,如认为该案判决结果不当,则应当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申告,依法撤销浙江省高院的生效判决后再另行诉讼。不能说在这儿官司打输了,跑去那儿再诉一遍,重复起诉、滥用诉权,不仅给另一方造成不必要的诉累,也是对国家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另外,该案件中占公司75%股权的王某为确保公司承担的旧村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四处筹集了巨额资金以保障城改项目村民安置楼的建设,尽最大努力扭转公司此前负债被执和经营不善的局面。
如今,面临西安市碑林区法院的判决——又将股权判回去了,如果掌控不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权,这么多年的苦心经营和持续投资该如何保障?
据了解目前王某已将本案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我们拭目以待,希望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依法给出一个公正的判决结果。